好奇,为什么惠州36男刘佳案不构成诈骗?
虚构及隐瞒事实这跑不了了。直接受益说是没有,但什么界定直接受益的定义?必须是房子本身?通过卖房获取的佣金不算直接受益嘛?
最后,涉案同时36人,预估撒网在100人+,这不是妥妥的欺骗情感以达成某一目的的手法嘛?
怎么会不构成诈骗的。
社会影响很大呀,只要不违法,那么就会有模仿犯。
其次恐婚一族加剧,房地产也要受打击,女性物化,社会问题大于案件本身了。
有点类似曾经的彭宇案了。道德水平倒退了50年。
接下来婚姻也要倒退50年?
让gpt从海洋法系进行庭审模拟,这刘佳判诈骗一点也跑不掉,因为是集体诉讼,而且还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国内法律是完全证据说话?那要sifa机关干嘛?直接gpt就好了。 这连经济纠纷都不算啊,只能说她完美的钻了法律漏洞
其实也都是他们自己愿意的. 自己都认为房子能增值. 现在房子跌价了来了又想找损失.好处都让他们占尽了. 有点碧莲. 何况睡也睡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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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为国接盘不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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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不择食 发表于 2025-3-12 18:46
其实也都是他们自己愿意的. 自己都认为房子能增值. 现在房子跌价了来了又想找损失.好处都让他们占尽了. 有 ...
没睡过,睡过他们不bb了。这女的人设厉害的。
主要是36个群体事件了,这怎么看都是诈骗啊。
果然赚钱的都在刑法上写好了。 没办法,定义权在人家手上
GPT:惠州刘佳案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法律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根据律师分析,刘佳通过虚构恋爱关系、承诺结婚等方式诱导男性购房,并迅速失联,这种行为符合“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特征。如果她的真实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例如开发商或中介的佣金,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然而,案件复杂性在于取证困难。若无法证明刘佳与开发商或中介存在利益勾结或共谋,她的行为可能仅被视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此外,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本身真实、合法,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撤销合同。
因此,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调查能否明确刘佳的非法获利目的及相关利益链条。如果证据不足,她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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